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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可通过浙江电子口岸代办)。提交资料如下:
递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3、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加盖公章);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工作时限:
海关办理时限:自海关受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换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