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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争议案


www.zjport.gov.cn  编辑时间:2010-09-09  来源:浙江调解中心 

案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争议案

申请人:尼日利亚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某贸易公司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一套(竹)牙签生产设备达成买卖合同(未签署书面合同),被申请人共需交付18个机器(实际一套生产设备为10个机器设备),总合同价款为USD19,652。申请人交付了合同总价款40%的预付款,剩余60%的货款USD11,791和运费、保险费等USD1,600通过信用证的方式支付。7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形式发票,发票对买卖合同的细节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但申请人对形式发票上注明的一套设备牙签生产设备产生异议,认为一套牙签生产设备按理只有10个机器设备,而申请人实际采购了18个机器设备,一套多出8个机器,申请人担心形式发票如此注明会造成被申请人实际只会发运一套总共10个机器设备,因此要求被申请人在形式发票上删除一套的写法。被申请人认为形式发票上必须注明一套,但实际发货肯定是双方约定的18个机器设备,请申请人不用担心。双方对此争执不下,申请人不得以向尼日利亚驻中国大使馆求助,该大使馆向申请人推荐联系浙江省国际商会。申请人遂联系我们浙江调解中心,希望我中心居中调解双方纠纷,收到案件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后,经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和协调,被申请人作出承诺保证发运18个机器设备,申请人也最终同意了只在形式发票上注明一套的做法。按约定,申请人在尼日利亚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条款发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阅后认为信用证条款过于苛刻,很可能在要求支付货款时因为不符点而被银行拒付,所以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修改不能接受,认为这是国际通行的一些做法,双方各执己见,申请人不得不请浙江调解中心出面协调双方矛盾。
调解过程
    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经联系被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主要是担心因为双方之前发生纠纷,虽然信用证条款虽然苛刻,但双方如合作良好,也应该不会出问题,但双方矛盾由来已久,相互的信任感不强,被申请人担心货物发运后,申请人会设置障碍,被申请人不能顺利通过信用证拿到余款。经浙江调解中心与双方当事人再三协调,双方同意更改余款支付方式,由申请人再拿到发货的提单等材料后,通过T/T的方式支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之前在银行开具信用证的费用。为了使双方当事人对本次交易放心,余款将由申请人支付到浙江调解中心账户,收到货款后,调解中心再通知被申请人安排货物的发运,申请人获得被申请人寄送的提单后,调解中心再将货物余款转入被申请人账户。浙江调解中心拟好和解书内容,将约定的交易过程详情写入和解书,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盖章签字。
    随后数月内,在浙江调解中心的协助下,双方按照和解协议如期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被申请人拿到了所有的货款,申请人尼日利亚公司目前也已经顺利取得了总共18个机器生产设备。
专家建议
    国际贸易中,无论标的额多少,为了避免误解和不必要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商定贸易细节后,最好签署书面合同,将贸易所涉及的基本条款,如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价款、支付方式、贸易术语、运输方式、纠纷解决方式等写入合同。发生争议后,应以积极地态度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顺利,就一味地回避问题及对方的协商要求,反而会导致误会加深。双方当事人确实无法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要求双方信任的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仲裁或诉讼,没有必要将普通的贸易纠纷案子提交大使馆来处理。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调解中心供稿(电话:0571-85811951,Email: lch@ccpitz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