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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贸易合同履行争议案


www.zjport.gov.cn  编辑时间:2010-09-08  来源:浙江调解中心 

 

案由:国际船舶贸易合同履行争议案
申请人:台州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市某船舶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加利亚某船舶公司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台州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和舟山某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联合卖方与作为买方的保加利亚某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达1.1亿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台州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即开始建造船舶,2008年4月,建造方收到第一笔船舶款项,后因金融危机影响,买方支付第二笔船舶款项有困难,经双方多次协商,卖方因资金困难,只得答应合同总价基础上降价8%,期间双方又签订了2个补充合同。原定于2009年7月15日卖方向买方交付完工船舶,因双方对船舶的质量存在异议,买方屡次提出马克单,BV船级社也一直没有出具船级证书。因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交船日期做了改为2009年8月30日,但约定卖方实际交船时间每晚一天,需向买方支付罚款12万元。之后,双方在是否罚款和罚款数额以及船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上产生争议,随着时间的拖延,买方要求卖方支付的罚款总额也不断增加。期间买方威胁将请律师到香港进行仲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香港海事法庭仲裁)。卖方一方面担心不能及时拿回船款,一方面也担心去香港仲裁费用大,时间长,为此申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和结果
    调解中心受案后,与被申请人及其律师取得联系,经调解中心的努力,双方都愿意来杭州参加由调解中心主持的调解会议。2009年11月19日,双方当事人和律师齐聚贸促会调解室,在调解中心调解员长达三个小时的协调下,双方对抗的情绪得以缓解。在调解中,调解员也向被申请人指出,作为船舶的验收方,在较长的时间内,多次提出质量异议,导致申请人不得不多次进行修理,使得交船日期一再拖延,根据补充协议,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承担逾期交船的罚款。对于这些罚款,调解中心认为被申请人自身也存在问题,不应由申请人一方负完全责任。经多次解释和劝说,被申请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最后,经过多方的协助和支持下,被申请人最终放弃了对申请人延期交船的罚款,申请人一次性完成船舶质量瑕疵的修理并从BV船级社取得了船级证书。被申请人支付最后一笔船款,双方安排船舶的交接手续并顺利完成交接工作。
评析
    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申请人即造船方是否应该承担逾期交船的责任并接受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罚款。因补充协议对逾期交船的罚款数额很大,每逾期一日即罚款12万元。但对交船逾期的责任界限没有划分清楚。从而导致本案被申请人屡次提出船舶的质量问题,申请人不断的进行修缮而耽误交船期的局面。调解中心在收到案卷后仔细研读了案卷材料,认为被申请人的不断提出船舶质量异议的做法对申请人逾期交船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在调解员的解释后,被申请人表示愿意放弃罚款的要求,并最终促进了双方纠纷的和解。
                 (浙江调解中心供稿,电话:0571-85811951,Email:lch@ccpitz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