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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折扣估价案例


www.zjport.gov.cn  编辑时间:2010-07-09  来源:浙江电子口岸

导语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每买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此案例,通过把赠品改为销售的方法来降低申报单价和总的完税价格,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因此,最后海关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法对商品进行了从新估价。

 
背景知识
货物的完税价格审查确定方法: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案情简介
20077月,Z医药集团(以下简称Z公司)从S海关进口某药品,申报价格为CIF6.45美元/盒。该企业在2007年初进口相同规格的产品,当时价格为CIF6.88美元/盒。鉴于申报单价与历史记录存在较大差距,海关遂开展了重点审核。经审核发现,企业通过将进口药品附送部分赠品改为销售的方法,降低了申报单价和总的完税价格。最终,S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依法对其进口药品实施估价。
 
案情分析
一、交易事实
进口商Z公司向海关递交了前后两次交易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贸易单证,海关通过审核和调研掌握了如下交易事实:
1、买方Z公司与卖方A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药品的成交单价为CIF6.88美元/盒;买方每购买100盒赠送1盒。
2、合同执行后,买方Z公司提出:是否可在支付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将进口货物的单价直接用支付总金额除以该批货物的实际数量(包括购买数量和赠送数量)的方法来计算,卖方同意了上述做法。
3、海关联系了卖方A公司,该公司证实了前述情况,并进一步说明销售药品附送赠品是该公司的一贯政策。进口商提出上述要求后,为了防止这种做法影响卖方A公司的一贯财务政策,该公司决定在对外商业谈判和商定合同时,均保持原政策和原价格不变,即以CIF6.88美元/盒和销售附赠品的方式为依据。只有在向Z公司实际出口每批货物时,卖方A公司才以合同总金额除以销售数量及赠品数量两部分之和,以确定形式上的销售单价。
二、估价认定
那么,在支付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将赠品数量计算入总进口数量的做法,对海关审价有什么不同意义呢?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审价办法》有关完税价格确定的条款。
根据《审价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以及第七条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或应付价格为基础确定。在本案中进口商购买的药品应按实际成交价格估价,而由A公司附赠的药品,由于进口商不需要为此支付对价,因此不存在成交价格。
根据上述情况,经审核,海关认为:正常贸易部分成交价格为CIF6.88美元/盒,申报价格为CIF6.45美元/盒,申报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定义,用成交价格法按CIF6.88美元/盒估价;附送赠品部分药品属于实物折扣,该部分货物不构成销售,没有成交价格,根据《审价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次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估价。本案中,由于该批货物具有确定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在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法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