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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外仲裁协议案例


www.zjport.gov.cn  编辑时间:2010-06-18  

基本案情:

 

 

 杭州某公司与波兰某公司从2008年3月开始做国际贸易,双方签署了一份无终止期限的贸易合同,这份合同结构合理,内容较为完备,只是合同的最后一章争议解决条款规定了,本合同项下产生的争议,应有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能在一个月后对此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则应将该争议提交给波兰商会在华沙的仲裁庭裁决,该仲裁裁决是终局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至2009年1月,双方发生纠纷,波兰公司认为杭州公司发过去的货物质量有严重问题,要求杭州公司将货物折价出售。杭州公司不同意,但是货物已经到了港口,产生了滞港费。杭州公司无奈,只好把货物打对折卖给波兰公司。波兰公司在收到货2个月后,又以质量问题为由,向浙江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杭州公司再支付1.5万美元作为质量问题的补偿。

   

案件分析:

                                                      

 我中心在接到波兰公司申请后,联系杭州公司,杭州公司表示,其已经对货物进行打折,不能再降价了。波兰公司表示,如果杭州公司不接受调解,不支付1.5万美金,波兰公司将会在波兰华沙对此纠纷提起仲裁。

 在查阅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时,我们发现杭州公司与波兰公司签署了一份言语模糊的协议,该协议仅写明,杭州公司在不承认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将该货物打对折出售给波兰公司。如果波兰公司提起仲裁,杭州公司的胜算也不是绝对的。

 另外,中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7年6月5日和波兰人民共和国达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根据上述公约和协定的规定,波兰华沙仲裁庭的裁决是可以在我国执行。中国公司不应诉,波兰华沙仲裁机构可能会对因被申请人缺席做出对申请人有利的裁决,申请人波兰公司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申请该裁决在中国执行。中国公司如果应诉,则要面临繁杂的涉外法律程序和高额律师费用,企业需耗费大量的精力物力在此纠纷上面。因此如果杭州公司不接受调解,或不接受波兰公司提成的调解要求,一旦波兰公司提起仲裁,杭州公司将面临进退两难的困境。

 

专家建议:

 

 此案目前尚未有结果。但从杭州公司因为在合同中约定了贸易对手所在国家的仲裁机构,而身处困境这一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约定要十分小心。我们建议中国的外贸企业尽量争取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条款,以便在纠纷发生,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在中国提起仲裁,这样就可以避免像上述案例中杭州企业要面临的繁杂的涉外法律程序和高额外国律师费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调解中心(供稿)

                                                 联系电话:0571-8585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