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条款下承运人应该将提单签发给谁?
基本案情:
杭州一家公司与国外买家签订买卖合同,约定FOB宁波港。买家指定一家船公司到宁波港运输此合同项下的货物。货物装船后,船公司不肯将提单签发给杭州公司,该船公司认为是国外买家委托其承运该批货物,要求填写国外买家为托运人,还要求提单签发给国外买家。杭州公司不知是否应该接受船公司的上述要求,就此事向浙江调解中心咨询。
案件分析:
FOB条款下,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此后,卖方将获得船公司(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提单作为物权凭证,说明货物的所有权并未转让给买家。通常来说,只有在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后,卖方才会将提单交付给买方,此时货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在FOB条款下,有时部分船公司应国外的买家的要求(或者说与国外买家勾结),片面强调买方是与船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人,在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的托运人栏,填写国外买方的名称,甚至是直接将提单签发给国外买方。如果国内的卖方尚未收到国外买家的货款,此刻船公司的这种做法将会导致国内卖家对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失去了控制权,最终钱货两空。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2条第三项有关托运人的定义规定,托运人是指:一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上述案例中,卖方作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是属于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义的托运人。因此,FOB条款下,卖方在将货物交给船公司(承运人)时,应要求船公司向卖方签发以卖方为托运人的提单。
专家建议:
一般来说,熟知国际贸易惯例或了解国际贸易术语内涵的卖方是不会在上述提单问题上犯错误。一些国际贸易新手,就很容易被这种字面上看起来很合理合法的做法所迷惑。一旦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买方,卖方就对货物失去了控制权。如果卖家要根据运输合同通过法律途径找承运人来解决此事,但又发现在提单上写的托运人是买家。卖家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对运输合同的一方——承运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此时,卖方的地位就十分被动。
因此,FOB条款下的卖方,一定要坚持让承运人在提单上写明托运人是卖方,提单一定要签发给卖方。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浙江调解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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