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别乱来
导语:
某公司因不服海关对牛皮挂面纸商品的归类决定,先后提起一次行政复议和两次诉讼,最后以海关胜诉告结。本案涉及到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以及企业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归类的认识差异问题,对于进出口企业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案例简介:
2005年3月10日,上海Y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委托某服装进出口股份公司向W海关申报进口牛皮纸。一周后,W海关在Y公司提供担保后对Y公司进口货物先予放行。4月6日,W海关决定按税则号列4804.1100征收税款。Y公司对上述征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S海关申请行政复议,S海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Y公司不服,先后上诉至S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S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详情:
2005年3月10日,Y公司委托某服装进出口股份公司向S海关隶属W海关申报进口牛皮纸(440G/平方米,门幅R/W1120-1150MM,耐破度975千帕斯KR),申报税则号列4804.5100。3月14日,W海关作出NO.22252005122255038817/A01、L02《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月16日,W海关决定依法对上述货物实施查验并取样化验。3月17日,W海关在Y公司提供担保后对Y公司进口货物先予放行。4月6日上海海关化验中心出具《化验鉴定证书》,鉴定货物为“牛皮挂面纸”,建议归入税则号列4804.1100。12月5日,W海关作出NO.22252005122255038817/A05、L06《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税则号列4804.1100征收税款。
Y公司对上述征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S海关申请行政复议,S海关4月29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Y公司不服,认为申报进口货物是“牛皮箱板纸”,并非“牛皮挂面纸”,不应按牛皮挂面纸归入税则号列4804.1100,而且认为海关的具体征税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向S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W海关的征税决定。S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予以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Y公司不服,上诉至S市高级人民法院。S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税目48.04项下设有4804.1—4804.5五位子母,五位子母项下的商品因制作工艺、生产技术指标等不同,对应的税率也不完全相同。《海关进出口税则》第四十八章的子母注释对这五位子母项下所含商品进行了界定。现被上诉人提供的《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可以证明,上诉人申报进口商品系:纤维组成为硫酸盐法木浆;克重约435克/平米;缪伦耐破度为1210KPA,成卷包装。上诉人对该化验鉴定结果未提出任何证据予以否定。故被上诉人根据海关化验鉴定结果,依据《海关进出口税则》第四十八章子母注释一的定义,将上诉人申报进口的商品归入税则子母4804.1100项下,按5%的税率征收关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判决维持被上诉人所作的征税决定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1、牛皮纸和牛皮挂面纸
本案中,商品归类涉及2个税则号列:4804.5100(Y公司申报的税则号列,2005年关税税率2%);4804.1100(海关审核的税则号列,2005年关税税率5%)。
《海关进出口税则》第四十八章章注六规定:“本章所称“牛皮纸及纸板”,是指所含用硫酸盐法或烧碱法制得的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80%的纸及纸板”。《海关进出口税则》第四十八章章注子目注释一规定:“子目号4804.1100及4804.1900所称“牛皮挂面纸”,是指所含用硫酸盐法或烧碱法制得的木纤维不少于全部纤维重量的80%的成卷机器上光或砑光纸及纸板,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15克,并且最低繆伦耐破度符合下表所示(其他重量的耐破度可参照下表换算):”
重量 克/平方米 | 最低繆伦耐破度 千帕斯卡 |
115 | 393 |
125 | 417 |
200 | 637 |
300 | 824 |
400 | 961 |
2、商品归类依据之争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商品归类的依据问题。
原告Y公司认为,对商品名称的定义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的规定。根据《国标》对牛皮挂面纸和牛皮纸板箱的定义,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纸,根据《国标》及原告的证据,原告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应是牛皮箱板纸,故不应归入税则号列4804.1100项下。
被告W海关认为,一、海关在商品归类时依据的不是申报时的商品名称,而是商品的成分、属性、工艺、用途、原理等,并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规则确定相应的税则号列;二、《国标》可以用来确定商品的属性、特征,但不能确定海关的商品归类;三、原告的进口货物符合上述技术指标,被告将其归入税则号列4804.1100项下正确。
《海关进出口税则》与《国标》是完全不同的商品分类标准体系。《国标》是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关批准、发布,并在国内范围统一执行的标准。《国标》对“牛皮纸”的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即“本标准适用于制造瓦楞纸板用的非涂布箱纸板,既适用于普遍箱纸板、牛皮挂面箱纸板,又适用于牛皮箱纸板”,故《国标》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进出口税则》是商品归类工作的法律依据。《海关进出口税则》采用《协调制度》国际归类规则,《协调制度》是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标准语言。海关审核商品归类的依据与纳税义务人申报商品归类的依据,均应是《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母注释及其他归类注释。根据归类总规则一,本案争议货物首先应按成卷的未涂布牛皮纸归入税目48.04。税目48.04下设的五位税则子母有:4804.1、4804.2、4804.3、4804.4及4804.5。税则子母4804.1列名为“牛皮挂面纸”,《海关进出口税则》第四十八章子母注释一对该五位子目项下所含商品进行了明确定义,凡符合这一定义的商品,均应按“牛皮挂面纸”归入税则子目4804.1项下。上海海关化验中心出具的《化验鉴定证书》鉴定原告申报进口商品系:纤维组成为硫酸盐法木浆;克重约435克/平米;繆伦耐破度为1210KPA,成卷包装,符合《海关进出口税则》第四十八章子目注释一的规定。因此,被告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则注释》及《化验鉴定证书》,将原告Y公司进口的货物按“牛皮挂面纸”归入税则号列4804.1000。
3、两次征税是否前后矛盾?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在于海关的征税行为是否存在瑕疵。原告认为,被告3月14日对货物按照税则号列4804.5100征收税款,3月16日对货物实施查验并取样化验,3月17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后对货物先予放行,12月5日对货物按税则号列4804.1100征收税款,对同一票货物前后存在两个征税行为,前后矛盾,重复执法,请求法院撤销海关后一个征税决定。
对此,海关认为,《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可以根据口岸海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本案中海关在未确定进口货物税则号列前,在征收部分税款并依据原告提供的担保先予放行原告的进口货物,在确定进口货物税则号列后,根据正确的税则号列征税,此两次征税行为是同一征税决定不可分割的两部分内容,不属于对同一票货物的两个征税行为。法院经审理接纳了海关的观点。

